红山网讯 (通讯员姚媛报导)2015年1月1日起,参与乌鲁木齐市灵活性低收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享用生育医疗费用。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参与乌鲁木齐灵活性低收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倒数缴付二年以上的人员,其住院怀孕再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范围。定额补助金标准为:顺产2000元;剖宫产3500元。
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怀孕再次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范围。定额补助金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1750元。
参保人员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确因生育并发症再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参保险种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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